校内各部门: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重庆市教委关于2016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1.认定范围: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和拟聘的教学人员。
2.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 教师法》 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符合《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海外、部队、党校学历以学历认证为准);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
(5)按照重庆市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普通话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测普通话(汉语言文学类普通话要求二级甲等);
(6)体检合格。参照《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 2010〕 51号)要求,申请认定人员应参加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
二、网报时间
2017年3月24日至4月12日,申请人登录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进行网报。
三、提交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与一份《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后系统下载双面打印)(双钉装订)左上角单钉装订,前者在上,后者在下。
(二) 一份《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后系统下载双面打印)(左侧双钉装订)单独交。
(三)其他材料按照 “学历证书复印件”、“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体检表原件”顺序装订成册上交
(四)照片无需装订,必须保持照片整洁清晰,用于证书办理。(小二寸正面免冠登记照1张,规格为48mm×33mm,背景为红底或蓝底,清晰可辨,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张贴的照片和网上提交的电子照片同底,照片须为冲洗照片,不能是彩色打印的快照)。
要求:学历证书要提供学信网带二维码件一份,第(三)项材料中均需提供原件。体检有专用表格,体检事宜另行通知。人事档案不在学校或学校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和酒驾证明。
四、公示时间
2017年4月17日前。
五、证书认定及办理时间
工作事项 | 时间 | 负责单位 |
网上申报及现场确认 | 3月24日至4月12日 | 各高校 |
拟认定人员公示 | 4月18日前 | 各高校 |
资格认定 | 4月18-21日 | 市教委 |
结论公布 | 4月28日 | 市教师资格认 定指导中心 |
证书发放 | 5月2-12日 | 各高校 |
错误信息更正 | 5月19日前 | 市教师资格认 定指导中心 |
资料归档 | 5月26日前 | 各高校 |
教工部
2017年3月23日